关于免除我市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
为了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我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打造政务服务“最少收费”城市,结合《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免除我市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我市辖区范围内各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免除交水发〔2017〕104号、粤发改规〔2017〕7号文规定标准的50%。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对照交水发〔2017〕104号、粤发改规〔2017〕7号文相关规定,及时对免除上述收费项目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港口经营人征收货物港务费,要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五、港口经营人应当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继续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变相涨价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六、本通知自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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