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航管理局,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各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8 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函〔2018〕923号),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18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及对象
(一)核查日期:从发文之日起至
(二)核查对象:
1.截至
2.截至
二、核查分工
(一)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载货量500吨以上的营运船舶(不含个体户)、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所属运输船舶进行核查。
(二)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对辖区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营运船舶、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进行初审,负责对辖区内水运企业所属载货量500吨及以下内贸航线船舶、个体经营户及其船舶、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进行核查。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
(二)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重点核查经营人资质的保持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的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和《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不得连续或者超期下达整改通知;下达整改通知并到期的,应立即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启动撤销资质程序。
(三)核查运输船舶的营运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收集经营人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需准备的资料
核查资料需提供一式两份(船舶核查资料只需一份),核查后由市港航管理局和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各存一份。各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报告书和表格要严格按照格式及填写说明进行填报,报告书及所有表格均须打印(个体户允许手写),并将电子版上报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本次核查的文件、表格电子版可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或“东莞市港航管理局文件传送系统”下载。
(一)水运企业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1、2、3(附件1);
2.水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2);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任命书、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现场核查时须检查原件);
4.水运企业已配备高级船员登记表(附件3);
5.已配备高级船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9.DOC证书复印件(危运、客运、跨省海运企业提供);
10.守法经营情况报告(
(二)水运企业营运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船舶检验或入级证书复印件;
2.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提供);
6.船舶国内/港澳航线营运证原件。
(三)个体经营户及其营运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2(附件1);
2.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簿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7.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9.船舶国内营运证原件;
10.守法经营情况报告(
(四)国内船舶管理业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3(附件1);
2.《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任命书、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4.守法经营情况报告(
(五)水路运输辅助业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1(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守法经营情况报告(
(六)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4);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附件5)(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提单、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
4.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和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守法经营情况报告(
五、核查程序
(一)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在现场核查前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资料。现场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提交至辖区交通运输分局进行初审,资料齐全有效的,由交通运输分局核查人员在报告书右侧“备注”栏内签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送至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办理核查。
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市港航管理局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8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核查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为其经营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
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市港航管理局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水路运输辅助业及个体经营户:经营人将核查资料提交给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办理核查。各有关分局审核资料齐全有效后,在年度核查报告书“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签注“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核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核查资料和个体经营户的许可证副本原件送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备案及加盖年审印章。
(三)营运船舶:港澳航线和内贸航线载货量500吨以上船舶(不含个体)由水运企业直接到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办理核查。内贸航线载货量500吨及以下船舶和所有个体经营船舶由经营者到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办理核查。分局核查合格后,打印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自核查之日至
六、充分利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年度核查工作
(一)此次核查同时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请各分局全面核查更新水运基础信息,修改问题数据,完善系统数据库,准确地掌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营运船舶、企业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二)各相关企业应全面更新核实企业及所属船舶信息,并按照《关于启用港航系统企业版的通知》(水字〔2011〕37号)的要求,上传相关图片(包括企业门面、办公环境照片,船舶的船头、船侧、船尾照片,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证书扫描图片)。
(三)市港航管理局要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完善系统中辅助业基本数据及经营情况,填写船舶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船舶数据。
七、其他要求
(一)市港航管理局及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要加强领导,积极宣传,认真审核,确保核查资料齐全有效。对核查合格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办理,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和船舶,由核查单位向经营者解释说明,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认真整理核查资料,建档保存,及时更新和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准确。
(二)除进行资料核查外,市港航管理局和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将组成核查小组对各水运企业、船舶管理业进行现场核查,各核查小组应对照有关规定和文件认真开展核查,并填写《2018年水运企业核查记录表》(附件6),由辖区交通运输分局跟进企业整改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港航管理局。核查分组和时间安排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三)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要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的核查工作,及时通知到户。核查工作结束后,填写《交通运输分局2018年核查船舶登记表》(附件7)和《2018年未参加及未通过核查营运船舶登记表》(附件8),并在
(四)为确保运输船舶的正常经营活动,在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经营人可根据需要向市港航管理局申请发放《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不得超过2018 年
(五)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且符合相关规定注销条件的水运企业,按相关规定注销其经营资质,注销前应将相关情况以多种形式进行对外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核查结果将在我局公众网站公告,对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通报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七)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按时按质完成此项工作。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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