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更正网约车司机核查数据的函》(东公交函〔2022〕418号)反馈结果,我局发现刘永祥等3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附后)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现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依法对其原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撤销,并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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