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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欧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东莞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08 18:04:5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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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东莞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东交道撤2022-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准予网络预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00015号)。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不具备服务保障能力,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向你(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2022年10月28日经复查核实你公司仍存在以下问题:

1.许可地址(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573号2号楼)办公场所现已由其它公司(东莞市新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

2.该办公场所已没有你司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且原登记负责人(王政)、现登记负责人(刘自强)和现联系人(岳佳)均表示已离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寮步交通运输分局检查记录;2022年2月14日现场照片、视频、现场记录;公司陈述意见;与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寄递单;2022年8月1日现场记录;2022年10月28日现场记录。

鉴于你(单位)存在不具备服务保障能力,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撤销你(单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0001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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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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