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秩序,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老旧码头行业管理,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精神,结合我市港口行业实际,我局起草了《东莞市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xwt30@163.com。
(二)来信反馈意见。通讯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交通大厦6楼港航管理科,邮编:523125。请在信封注明“东莞市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来信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三)官网反馈意见。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http://jtj.dg.gov.cn/)“通知公告”或“征求意见”栏目中,找到《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点击进入后在页面下方填写姓名、联系方式和意见。也可直接在我局官网搜索本公告标题后,进入页面填写信息。
三、其他
(一)反馈意见时,请备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反馈意见需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本实施办法无关的反馈意见,将视为无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东莞市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东莞市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秩序,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老旧码头行业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交港〔2021〕3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精神,参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港口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切实解决我市老旧码头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规范我市老旧码头经营管理,保障老旧码头及其后方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激活繁荣港口经济,为助生产、稳外贸、稳经济提供有力的港口物流服务保障。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老旧码头,是指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进行建设,未取得港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等资料,且列入《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中的码头,含目前正在经营及已注销处于停业状态的老旧码头。
三、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由于老旧码头建设年代较早,当时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老旧码头均不同程度存在港口岸线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手续不齐的问题。鉴于老旧码头建设基本都早于《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日期的历史事实,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承认老旧码头建设的历史背景及老旧码头难以补办岸线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疏堵结合的原则,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符合规划,严控数量。根据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原则,对照《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摸清现存老旧码头的具体情况,剔除已拆除码头设施或码头设施已无法使用的老旧码头,严格控制总体数量,确保老旧码头数量只减不增、逐步淘汰。
(三)严格要求,保障安全。老旧码头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相关部门认定的不能满足码头作业、环保、消防、防洪、通航等安全条件的老旧码头,不得从事港口经营。
四、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及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老旧码头办理经营许可到期延续手续。
五、申请资料要求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港口企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应提交包括“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在内的申请资料,但老旧码头普遍未取得上述2项或其中1项资料,因此无法提交完整的经营许可办理资料。为妥善处理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历史问题,扫除老旧码头合法经营的障碍,允许老旧码头采用其他相关资料替代上述2项申请资料,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老旧码头未取得码头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码头进行检测评估,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码头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老旧码头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可提供码头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建设批准文件,以及码头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请资料
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外,其他申请资料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老旧码头须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办理许可时将核查码头的环保手续相关材料。
(二)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老旧码头须符合我市的港口总体规划,且在《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中。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老旧码头办理经营许可到期延续手续的,暂不作要求。
(三)老旧码头应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根据不同码头的结构类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码头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和综合评估,出具《码头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同时应就评估机构及专家提出的问题、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如码头因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或主要构件损坏的,或停业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重新进行检测评估。
七、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若实施期间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出台对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政策要求,则以上级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动废止。
意见反馈页面:http://jtj.dg.gov.cn/hdjlpt/yjzj/answer/2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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