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东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与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东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2017年进入我市以来,得到迅速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车辆无序投放、城市公共空间被肆意占用等诸多问题。
2019年我市出台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从行业宏观层面提出了总体管理要求,但缺乏可操作性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政策,形成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东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原则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遵循“鼓励创新、市级指导、属地管理、共管共治”的原则,统筹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便捷、开放、低碳的绿色出行体系。
(二)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遵循“市级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镇(街)、园区负责各辖区的具体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统筹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的准入与退出;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故意损毁、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违规骑行、占用机动车道停放等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停放,查处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停放行为,指导自行车停放区划设工作;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各镇(街)、园区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及自行车道建设工作。
各镇(街)、园区具体负责所在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投放、停放、更新、清退以及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等,并统筹做好辖区内自行车道与自行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工作,确保停放设施满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点停放需求。
(三)明确实施总量控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避免公共空间被无序占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等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发展现状、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全市及各镇(街)、园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测算,形成全市及各镇(街)、园区的总量控制规模,且市交通运输局及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四)明确行业准入方式与退出要求
一是明确行业准入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每3年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其运营配额,运营配额无偿投放,并与获得我市运营配额的经营者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协议,明确配额数量、经营管理要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是明确各镇(街)投放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各镇(街)、园区应按照全市确定的经营者以及其运营配额比例,具体组织各辖区内的车辆投放工作,且车辆投放数额不得超过该辖区的总量控制规模。其次,为了提高各镇(街)的管理效能,《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实际投放车辆前,应向投放区域所属镇(街)、园区提交投放计划、运营方案及经营承诺书等资料,包括车辆类型、实际投放规模、投放区域、投放时间、运维管理方案等。
三是明确过渡期限。为了给原有经营者预留合理的资产处置时间,避免其出现经营风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原有经营者未取得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的,应在90日内完成退出车辆的清理工作。
四是明确企业退出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在相应镇(街)、园区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报告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报市交通运输局。经营者在我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其次,经营者终止运营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押金、预付金等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清理回收已投放的车辆;未按规定清理回收已投放的车辆,由镇(街)、园区负责清理。
(五)明确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主要从车辆投放管理、运维管理、停放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对经营者的服务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投放管理方面。为了落实总量控制要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运营区域内投放车辆,且规模不得超过其在所在镇(街)、园区取得的运营配额。更新车辆前要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
二是运维管理方面。为了保障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进一步提高市民骑行的安全性与舒适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配备与车辆实际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和维保场地,定期对已投放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和清洁,及时清理故障、破损车辆,保证投放车辆符合安全运营与整洁要求。
三是停放管理方面。乱停乱放问题是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管理实际,按照正面/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水库、河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区域。在限制停放区域内,应当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区、自行车停车场等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内,有自行车停放区、自行车停车场等规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无自行车停放区、自行车停车场等规定地点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四是数据管理方面。数据管理是政府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为切实落实行业监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取得运营配额后投放车辆的,或经营期内因车辆维修、车辆置换等原因导致车辆编码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投放车辆前,按照一车一码、一码一车的要求,向其所在镇(街)、园区报送车辆编码信息。同时,经营者也应当按照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要求,将车辆实时坐标信息、订单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运维人员及场地等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报送至相关政府部门,且应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完整性。
(六)保障用户权益
《管理办法》主要从人身安全、押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了用户权益保障要求。一是为避免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对使用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二是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若收取押金的应当遵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5号)等相关规定;三是为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依法落实相关信息安全工作。
(七)明确我市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综合考虑安全、通行及停放设施条件等因素,明确我市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后期可结合市民出行需求、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试点工作。
三、主要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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