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东府〔2025〕516号)工作部署,规范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修订了《东莞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指引(2026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公安局
2026年5月12日
东莞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指引
(2026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依法合规、科学合理推进道路停车泊位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依规,规范设置
开展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泊位划设需落实《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要求,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科学规划,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泊位是停车资源的组成部分,各镇街(园区)要充分认识道路停车泊位临时性、公共性的功能属性,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逐步形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资源供给结构。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总量应控制在辖区停车泊位供给总量的8%以内,做到还路于民、还路于行。
(三)公开透明,程序严谨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在组织实施前充分论证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让公众充分参与决策、管理、监督过程,确保程序严谨、社会和谐。
二、设置主体
根据《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相关技术规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委托属地政府负责辖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属地政府负责做好本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明确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指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农村公路红线范围内划设的停车位,设置停车泊位的范围如下:主干道辅道,次干道和支路的车行道,乡道和村道的车行道。全市道路等级以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除上述可划设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范围外,国、省、县道公路红线范围内,城市快速路红线范围内,主干道主道、人行道、绿化带和非机车道等禁止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四、道路停车泊位禁设条件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位后的V/C值≥0.8。(取周高峰小时平均值,工作日早7:00-9:00、晚17:00-19:00);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特定车辆停车位除外(有道路交叉口的,均以路口路缘石转角切点计算,有港湾的公共汽车站以港湾渐变段起点计算);
(四)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工作井外缘1.5米以内的路段;
(五)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路段(以路口实线段往外延伸20米);
(六)距信号灯路口停止线50米以内的路段;
(七)双向通行的车行道占用车行道设置停车位,车行道剩余宽度小于6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占用车行道设置平行式、倾斜式(30°、45°)停车位,车行道剩余宽度小于4米的路段;设置倾斜式60°停车位,车行道剩余宽度小于4.2米的路段;设置垂直式停车位,车行道剩余宽度小于5.5米的路段;
(八)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50米的路段;
(九)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10米以内的路段(以路口路缘石转角切点计算);
(十)人行横道以及距离人行横道10米范围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
五、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开展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应结合属地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须经方案制定、方案论证、意见征集、方案审核、方案公示等流程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
(一)方案制定
属地政府组织对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摸底调查、现场勘察后提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根据《东莞市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划定工作指引》有关原则划定辖区内重点区域路段,并提供相关依据。
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道路名称、道路性质、重点区域、道路长宽、车道数、泊位数、V/C比值、道路限速等信息,并明确各路段道路停车泊位的准停时段和时长、准停车型等信息。
设置方案需明确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单位、验收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护的单位及相关职责;制定规划到施工全周期的工作时间表,并明确完工和验收期限。
(二)方案论证和意见征集
属地政府需组织开展交通组织、道路安全、基层管理及社会稳定问题等方面的论证,确保设置方案符合市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方案经论证后,属地政府需通过报刊、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其中一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应在泊位所在社区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地政府应在征集意见结束后15日内根据公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完善形成最终设置方案。
(三)方案审核和实施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由属地政府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审核。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属地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实施。
(四)数据上传和公开
道路停车泊位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将有关停车信息数据上传至东莞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停车信息统一监管。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辖区内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地点、重点(非重点)区域道路名称、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六、道路停车泊位的调整和撤销
已审核备案的道路停车泊位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设、交通管制、道路停车泊位综合评估,以及属地政府自行巡查发现或市民反映等原因,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认定确需进行调整或撤销的,须按相关流程上报后实施。其中,调整包含局部或全部的排列方式改变(如横向变竖向),收费模式、收费标准和运营单位信息调整等;撤销包含局部或全部泊位进行撤除,或退出运营服务。
(一)泊位调整流程
由属地政府提出需调整泊位,经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认定确需调整后,由属地政府按照要求制定调整计划和方案(方案包含泊位总数、调整计划、设计图、各部门意见等),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再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泊位撤销流程
由属地政府提出需撤销泊位,经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认定确需撤销后,由属地政府按照要求制定撤销计划和方案(方案包含泊位总数、调整计划、设计图、各部门意见等),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再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审核后组织实施。
七、提交资料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设置停车泊位的资料
1.设置申请函;
2.属地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3.意见征集及信息公开阶段相关佐证材料;
4.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方案应包含:属地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图纸目录、设置的规划图、泊位设置明细表、设置的路段设计图等)。
(二)泊位调整和撤销的资料
1.泊位调整和撤销申请函;
2.调整和撤销泊位及路段的基本信息(运营单位、路段名称、泊位编码、泊位数量等);
3.调整和撤销后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设计图;
4.调整和撤销后的道路停车泊位处理结果(含处理后照片);
5.信息公开情况。
(三)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申请函需以属地政府名义报送并盖章至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2.意见征集情况需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和公示公布截图;
3.所有方案图纸内容及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设置的相关技术规范;
4.同一镇街(园区)分多次提交辖区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资料的,属地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只需提交一次。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