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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4 11:45:3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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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14日



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停车资源共享利用,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合力推进。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级部门部署指导,镇街(园区)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组织和引导镇街(园区)、社区(村居)、停车设施主体(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等各方积极参与,多方协同推进。

  ——镇街实施,协商共享。由镇街(园区)作为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在停车共享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停车资源供需关系,构建停车供需双方对接协商机制,做好跟踪协调服务。

  ——高效衔接,信息支撑。利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全市共享停车设施信息数据动态联网,建立多方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实现动态发布共享停车设施相关信息,支持开发共享停车服务应用。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停车管理需要,制定全市年度停车资源共享计划,确定镇街(园区)及市有关单位年度停车共享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共享停车工作。市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体旅场所、公园、景区等场所停车场的共享停车工作。各牵头单位应督促所辖停车设施开放共享,并及时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二)梳理供需底数。各镇街(园区)根据市部署要求,全面梳理辖区内居住区、商业、办公、医院、学校、文体旅场所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需求,并调研摸清相关区域停车资源供需状况,围绕行政企事业单位停车资源共享主体,落实停车资源共享实施计划,明确具体推进项目和时间节点,确定停车资源共享名录清单。鼓励停车设施运营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配合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开展市场调研,挖掘潜在共享停车资源,谋划并实施共享停车意向项目。

  (三)分类推进共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镇(街道)属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保障内部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停车设施错时对外开放,率先落实共享停车责任。鼓励文体旅场所、商业设施、写字楼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以邻里互助的方式内部共享停车资源,或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居住社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

  (四)实行有偿共享。共享停车原则上实行有偿共享,可根据规定标准按次、按时收费,或实行包月、包季、包年等方式收费,同时停车设施共享单位需做好共享停车收费价格公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位收取的停放服务费,应按严格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社会公共(公益)性配套停车设施类别政府指导价,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停车服务费可先由停车场运营单位统一收取,按月提交“停车收费情况说明”和“收费清单”给停车场业主单位审核;停车场业主单位审核后,通过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给停车场运营单位缴费;停车场运营单位将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全额上缴东莞市国库。停车场运营单位收取停车服务费的管理成本由停车场业主单位按规定支付。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实施共享停车而产生的设施改造及共享停车管理费用,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解决,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享停车位开放时段原则上为工作日下班时间和非工作日全天,鼓励全时段开放;重要节假日可免费开放,以缓解重点区域停车压力。

  鼓励各类社会停车设施以优惠价格向特定时段有停车需求的群体开放停车资源,提供错峰停车共享服务,共同缓解重点区域停车压力。

  (五)签订共享协议。实行包月、包季、包年等方式收费的,在充分考虑停放需求、空闲时段、收费价格、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共享停车供需双方协商签订规范的共享停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六)完善运营管理。共享停车设施供给方要保障相关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共享停车使用方要爱护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按照场内停车指引有序停放,不占用非共享车位、交通通道和消防安全通道。鼓励共享停车设施供给方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满足停车充电需求,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和运营收益。

  共享停车设施供给方为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应在适当的位置做好对外开放共享的通告,明确共享区域、共享时间、服务对象、收费标准、停车须知等内容,并完善设置场内停车导向指引。应制定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停车场管理制度的车辆,可依法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保证停车场的正常安全运作。

  (七)深化数据应用。市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及停车设施运营单位应将所辖范围内共享停车设施的位置、数量、时段、收费价格及停车设施动态信息等上传到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依托“i莞家”APP建立共享停车发布平台,联动共享停车供给、需求及服务各方,动态向社会发布共享停车资源信息,实现共享车位信息查询、车位预约、导航等功能。

  (八)强化协调联动。各镇街(园区)应组织属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道路管养、城市管理等部门,完善共享停车设施周边道路设施建设,优化道路标志标线,精准加强共享停车设施周边违停执法力度,促使停车入场入位。

  (九)提高风险保障。针对在共享停车实施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风险,鼓励保险机构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减轻共享停车供给、需求及服务等相关利益方的顾虑,提升各方积极性。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各镇街(园区)应加强总结推广共享停车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宣传共享停车政策及工作成效,引导更多停车资源开放共享,方便停车供需双方对接,倡导市民文明停车、规范停车,营造停车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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