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目的
《办法》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的目标,顺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要求,将东莞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管控要求融入东莞现有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对施工工地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的排气污染监管环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气污染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是指施工工地(场地、场内)现场实施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根据《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实施作业的施工单位及企业如何对机械、场地进行备案
(一)机械备案方法
下载东莞市非道路信息采集管理平台移动“APP”,使用安卓系统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下载东莞市非道路信息采集管理平台移动“APP”,对机械、场地进行备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环保信息二维码,粘贴于前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的位置,并在机械机身明显位置上喷涂对应的环保登记号码。
(二)机械进出场管理
施工工地应使用“东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系统移动APP”功能对在本工地(场地)内施工的工程机械进行进出场管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机械不予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冒可视黑烟的机械应立即暂停施工作业并对机械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五、哪些情形会面临处罚?
(一)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械违反《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修订)》的规定或机械使用中有冒可视黑烟的将会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计入年度企业不良行为。
(二)在监督抽测中发现机械排放物超标的,或经15日后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仍投入使用再次被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视同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机械的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的,将会被依法实施处罚并受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及企业停止使用相关工程机械并撤出施工现场,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进一步予以处罚。
六、被监督检测不合格的机械如何才能进场施工?
监督抽测超标的机械,需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维修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投入使用;经维修保养后,机械使用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报告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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