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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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10:36:0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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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道路工程建设监管单位及建设单位,市城建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道路建设中心,市交投集团、东实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工程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设管理科反映。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810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公路工程和市政路桥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行为信用平台,采集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行为数据,形成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负责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的管理。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受监工程的履约监督检查,对当次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登记。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属地监管部门等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良行为,及时书面报告质监机构,经核查属实将进行扣分登记。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从业单位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属地监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从业单位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业务、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通过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将从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行为,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信誉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从业单位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从业单位诚信优劣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分值由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构成。综合类分值由从业单位获奖、评优、承接业务等加分组成;专业类分值为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的不良行为扣分分值;基础分值按100分计算。综合类分值的承接业务总加分按合同工期平分到每个季度。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黑名单”制度,将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市交通运输局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从业单位信用分在所有信用登记从业单位中排名前10%(含10%)且≥95分的为AA级,表示信用优秀;信用分排名前30%(含30%)且≥85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良好;信用分排名前70%(含70%)且≥75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好;信用分排名前70%100%、且不在D级从业单位范围内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信用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存在专业类不良行为直接认定为D级的情形的定为D级,表示信用差。

信用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下个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发布上个季度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 根据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对被评定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实行激励机制,实施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应当优先选择AA级、A级从业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从业单位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抽查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从业单位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从业单位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不予参加政府组织本市交通工程领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4.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条为便于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主要登记从业单位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基本信息,用以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并按标准确定信用等级。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内部长期保留。

初次进莞、且在莞未有在建交通工程业绩的从业单位,经办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后,直接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确定(同时具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按较低等级确定)。未有广东省公路、市政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其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

第十一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和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良好信誉行为指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的良好信誉行为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指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属地监管部门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与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符合。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整理认定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良好行为的文书、文件,形成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记录,并定期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从业单位未提出申诉,则当期信用分值于公示期结束后即时生效。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可及时关注“东莞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质监机构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现场出具检查问题文书或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录入信用系统并公示。

良好行为加分,由从业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按标准给予加分。获奖加分有效期由加分标准设定,最长3年,最短1年;加分有效期过期后,加分自动失效,并取消公示。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公布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视情节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业单位作为主要单位承担的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或科研课题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

(六)从业单位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或认可的。

从业单位行为信用信息的具体公布期限,由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前述期限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第十八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对信用管理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一)东莞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记录和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发出的不良行为扣分文书;

(三)其他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方面的处理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陈述申辩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陈述申辩期限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经一次性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三)对市交通运输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的同一事项,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再次提出陈述申辩的。

反复申诉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作出终止处理的回复。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831日。


附件:1.东莞市交通工程设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xlsx

2.东莞市交通工程监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xlsx

3.东莞市交通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xlsx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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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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