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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6 15:57:5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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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82


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推进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和公路桥梁(含高速公路桥梁,不含铁路桥梁及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桥下空间。

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堤防及其护堤地)。

第三条以“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为目标,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桥梁完好、安全,有序利用桥下空间,使桥梁桥下空间成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的新亮点。

第四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桥下空间依附于桥梁结构而产生,只有在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利用。利用桥梁桥下空间时,所选桥梁原则上应为结构状态良好的桥梁,利用过程中必须确保道路桥梁结构安全、道路通行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二)公益优先。桥下空间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应当在优先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其更多的实用价值。

(三)合理利用。应当科学规划,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改变现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四)兼顾现状。结合桥梁现状,兼顾桥梁周边人居、交通、环境生态等因素,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桥下空间利用。

(五)整体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与城市整体市容达成和谐,使用用途尽量和周边景观相融合,有利于提升城市魅力。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桥下空间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含绿道)建设,也可用于道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以及桥下公园、临时汽车停车场、公交站(场)、出租车待客点、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停放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不得用于商业开发。

因道路交通管理桥下空间需要修(改)建车行道、人行道的,或因桥梁防护、养护需要修建配套设施的,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利用,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七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桥下空间应当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应急、抢修、消防等要求。

(二)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防监控等设施。

(三)水、电等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特殊情况需要依附桥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破损桥梁设施。

(四)桥下若有路线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路线交叉处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绿化的,绿化应符合道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

(六)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城市管理配套用房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设施内机具停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七)用于临时停车场的,停车场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停车场出入口要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出入口应根据有关规范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公交站(场)的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实施。停车场可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要根据周边环境、商家和居民停车需求以及桥下现状等设置停车场,避免建而不用,对长期利用率低的桥下停车场,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使用用途或恢复桥下绿化。停车场应作为公益性配套停车设施。为维持日常管理运作实行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应按照公益性配套停车设施收费规定执行。要为道路桥梁检测养护维修车提供便利,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用于临时停车场的利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利用期限届满,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需要继续利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在期限终止前60日内向属地政府提出续期申请,并同时征得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八)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严禁深挖表土或单侧高填土。

第八条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提供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经属地镇街(园区)同意后,与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桥下空间安全利用及保护协议》才能实施。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属地镇街(园区)应征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利用国、省、县道和市直管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的,属地镇街(园区)应征得市公路事务中心同意。具体设置方案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应由属地镇街(园区)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经属地镇街(园区)同意后,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与桥梁管养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桥下空间安全利用及保护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间、桥梁安全保护、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腾退条款、法律责任等。其中桥梁安全保护部分应包含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安全抢险应急方案等内容。

桥下空间利用涉及开挖基坑、结构加载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的项目,应由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专家评审应邀请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参加。

第九条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种经营场所、设施。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填塞,损坏排水管(沟),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

(六)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负责桥下空间利用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属地镇街有关部门检查和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因交通、道路运营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应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依照协议约定退让。当利用桥下空间的桥跨结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应通知属地镇街(园区)和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停止桥下空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非法占用桥下空间的,由市、镇街(园区)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占用单位或个人停止占用行为,限期恢复桥下空间原状,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在利用期间违反本办法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属地镇街(园区)依法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桥下空间利用行为造成桥体损伤的,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承担桥梁修复的损失;造成桥下路面毁损、沉降或破坏的,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及时组织修复并承担损失;造成人身伤害与车辆等财产损失的,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未利用的桥下空间,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做好道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多渠道加强对桥下空间管理利用的政策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桥下空间的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9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94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2-065


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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