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http://jtj.dg.gov.cn/xxgk/zcjd/content/post_4096527.html)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出租汽车“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新投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调整为每期7年,投放车型为纯电动汽车。经营权期限以批文车辆投放期限月末开始计算,具体期限以许可文书为准。
二、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投放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满后,若车辆技术条件和车况符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准的,经批准可将车辆经营权期限延长至7年。
三、取消5年强制更新车辆要求,由企业根据车辆技术状况、社会需求、报废周期等自主决定。
四、对未投放车辆的存量经营权指标,企业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每次投放不得少于100辆(经营权指标不足100辆除外),并将投放情况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对逾期未投放或者批准后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营运的,市交通运输局收回相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3-046”
附件:各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31日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备注 |
1 | 市出租车行业协会 (各公司意见由协会汇总统一回复) | 建议第四点修改为:对未投放车辆的存量经营权指标,企业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180 天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投放申请,每次投放申请不得少于 100 辆(不足 100 辆除外),申请投放数量合计不得少于企业经营权指标总量的 50%。对逾期未提交投放申请或者批准后 180 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营运的,以及企业剩余未投放车辆的经营权指标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 2 年内未提交投放申请并投入车辆营运的,市交通运输局收回相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修改原因:协会认为第四条要求的出租车存量经营权指标需在 180 天的期限内提交投放申请,实际上相当于在不到一年的期限内要投放近 3 千辆的存量经营权指标。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和对未来 2 年的预计,以及出租车驾驶员存量和招收情况来看,在期限要求内投放全部存量经营权指标存在极大困难,将给出租车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短期内集中大量投放出租车,势必造成司机招收困难和行业的不稳定,不仅巡游出租车企业之间将为投放车辆而引发恶性竞争,也会进一步影响到已经饱和无序的网约车市场更加混乱。 为此,协会建议放宽提交投放申请的期限和投放数量的要求,对我市出租车企业现有近 3 千辆未投放的存量经营权指标,应给与至少两年的时间期限分批投放。 另外,行业协会提出希望主管部门支持事项,不涉及本通知内容。 | 部分采纳。拟将施行之日适当延后1至2个月。 原因:1、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目前闲置的运力指标2800多个,指标闲置时间最长的超过6年。正是充分考虑了疫情、市场经营情况、司机招聘情况等因素,我局一直未对闲置运力指标进行收回处理,已给予企业多年时间进行投放准备。 2、《通知》第四条实际给予企业投放车辆时限最长可达《通知》施行之日起的360天内。采纳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等单位相关意见后,我局拟将施行之日适当延后1至2个月,给予企业更多的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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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 对于《通知》中的第四点内容,我司建议对于存量经营权指标和新增经营权指标,应考虑存量指标规模、市场经营情况、行业司机入职情况等因素,将指标年投放数量下限标准降低,同时合理延长指标申请后的投放执行期限,其他无不同意见。 | 部分采纳。拟将施行之日适当延后1至2个月。 原因:1、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目前闲置的运力指标2800多个,指标闲置时间最长的超过6年。正是充分考虑了疫情、市场经营情况、司机招聘情况等因素,我局一直未对闲置运力指标进行收回处理,已给予企业多年时间进行投放准备。 2、《通知》第四条实际给予企业投放车辆时限最长可达《通知》施行之日起的360天内。采纳鸿运公司等单位相关意见后,我局拟将施行之日适当延后1至2个月,给予企业更多的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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