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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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6 10:43:4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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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http://jtj.dg.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4237379.html


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港航事务中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投集团、市东实集团、东莞港务集团,各镇街(园区)公路工程监管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为加强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日



附件

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本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用于现场指导施工的技术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第二章  保障与责任

  第五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建议,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保证危大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提出工程实施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地质、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明确审查、现场巡视、监督检查等内容。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材料前,应明确危大工程的性质、范围,分析研究危大工程涉及的安全技术条件,做好现场踏勘、核实等工作。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危大工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危大工程清单。

  施工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项目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勘察文件、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

  (二)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地质与水文气象、周边环境、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相关参建单位。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标准化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技术保证措施、检查与验收、监测监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六)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目标、工程创优规划、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程序与具体措施等。

  (七)环境保证措施: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等。

  (八)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九)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十)其他资料: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具体编写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或虽未超过一定规模但参建方认为有必要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规定在论证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受力复核。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人员。 

  (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相关人员。

  (六)涉及道路、铁路、海事、交通安全、应急、燃气、电信等相关领域的,应邀请权属单位和监管部门代表参加论证会。

  第十五条  专家来源与组成

  (一)专家人选应当从市交通运输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二)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类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类不少于1人,同一单位不得多于2人。由建设单位确定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达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二)危险因素辨识分析是否合理、全面。

  (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书面论证报告一式四份,分别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各一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后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二、第十三条的程序,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须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审核、审查及专家论证程序。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风险等级、防范注意事项、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核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随专项施工方案,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报告等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班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单位派员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与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须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须在危大工程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也须在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实行轮流带班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完善安全措施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发生险情或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停止作业,及时启动响应程序,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恶化;险情或事故处理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须对危大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同时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进行监测方案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高大模板、支架、临时码头等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危大工程中包含有现浇支架基础及搭设、滑模和爬模安装及提升、挂篮安装及前移、架桥机安装及过孔(跨)、盾构隧道循环掘进、沉箱出运与安装、水深10m及以上的围堰修筑等需要进行重点安全控制的施工工序(称为专控工序)的,还应对上述专控工序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应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

  建设单位应将危大工程清单、需专家论证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审批意见、第三方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查意见、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论证意见、方案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移出专家库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对危大工程进行监督抽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未按本规定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交底、验收、监测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抽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应按《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对参建单位和个人的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信用登记扣分,并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约谈法人、挂牌督办、危大工程施工点暂时停工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或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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