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当前交通建设市场发展新形势和机构改革后市政路桥工程的监管需求,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草拟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交通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令)、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起草《管理办法》为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节选: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
(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令)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简述《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规范我市交通工程(公路工程及市政路桥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造价咨询及代建等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 第二条,确定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交通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企业,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公路工程、市政路桥工程及水运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企业。
(三)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以及信用评价原则。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质监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有关单位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信用分值组成及等级评定。信用分值由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构成。综合类分值由企业获奖评优加分等组成;专业类分值为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的不良行为扣分分值;基础分值按100分计算。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信用好)、C(信用一般)、D级(信用差)。
(五)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信用奖惩机制。为鼓励诚信者,惩治失信者,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信用奖惩进行了明确,以逐步建立长效信用奖惩机制,引导行业自律。
(六)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质监机构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交通工程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现场出具检查问题文书或文件,经从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质监机构及时录入信用系统并公示,同时向省相关部门抄报核查、查处结果。同时明确信用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交通工程企业对信用管理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保障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政策原文链接:
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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