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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2022-01-17 18:02:4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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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制定的背景

由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对违反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制定具体自由裁量权标准。为避免执法部门在对违反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随意性较大、同责不同罚的情况,便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应当遵循的原则、正确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提供明确、统一标准。

二、《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制定的主要依据

  《裁量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等,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

三、《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违法程度、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

安全生产部分的裁量情节主要考虑其是否在限期内改正,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能够以具体量化的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均使用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不适用具体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一般结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作为裁量情节。大气污染防治部分的裁量情节则主要考虑其违法次数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作为裁量情节。


政策原文地址: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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