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强桥下空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9月5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3月5日印发了《东莞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9日。《办法》实施两年以来,规范了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我市通过一系列桥下空间改造利用,探索推进桥下空间利用,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提升路域环境水平,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两年实施情况以及桥下空间利用过程中面对的实际问题,《办法》需要进行修订,为全市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提供规范指引,保障桥下空间有效有序管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补充了部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况:在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桥下空间;在第六条增加了“因道路交通管理桥下空间需要修(改)建车行道、人行道的,或因桥梁防护、养护需要修建配套设施的,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利用,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等内容。
(二)增加在桥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是建设方面。在设置桥下停车场时,要根据周边环境、商家和居民停车需求以及桥下现状等设置停车场,避免建而不用;同时要求停车场出入口要做好交通组织设计。
二是管理方面。对长期利用率低的桥下停车场,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使用用途或恢复桥下绿化。同时补充了停车场收费和利用期限的相关规定:“为维持日常管理运作实行停车收费的停车场,应按照公益性配套停车设施收费规定执行。对道路桥梁检测养护维修车辆要提供便利,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于临时停车场的利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利用期限届满,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需要继续利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在期限终止前60日内向属地政府提出续期申请,并同时征得桥梁管养或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三)补充桥下空间安全利用及保护协议内容
《办法》中原第八条要求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实施前需与桥梁管养或经营单位签订《桥下空间安全利用及保护协议》,但未明确协议内容,本次修订在第八条中进行了补充:“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间、桥梁安全保护、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腾退条款、法律责任等”。
(四)增加非法占用或违规利用桥下空间的相关内容
原《办法》仅在第五条中明确由各属地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桥下空间利用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执法,未详细说明非法占用或违规利用的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因此在《办法》第十二条增加相关内容:一是对非法占用桥下空间的,由市、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占用,限期恢复原状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在利用期间违反本办法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属地镇街(园区)依法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如利用行为造成桥体损伤、桥下路面毁损等情况,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及时组织修复并承担损失;造成人身伤害与车辆等财产损失的,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五)增加实施期限至5年
原《办法》已试行2年,在推进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利用、促进桥下空间环境治理和释放停车资源潜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将《办法》施行有效期增加至5年。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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