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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相对统一的标准,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将《裁量标准》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裁量标准》制定的背景
东莞市机构改革后,根据职责调整,城市道路(含桥梁)路政执法的职责划入我局。由于省内各地市对城市道路(含桥梁)路政执法职责的划分不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未对违反城市道路(含桥梁)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制定具体自由裁量权标准。为避免执法部门在对违反城市道路(含桥梁)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随意性较大、同责不同罚的情况,便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应当遵循的原则、正确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编制《裁量标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道路(含桥梁)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提供明确、统一标准。
二、《裁量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裁量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
三、《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
《裁量标准》共33项,1-21项是关于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33项是关于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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