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直通港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对东莞百业运输公司等4家企业(详见附件1)和粤ZAL94港等100台车辆(详见附件2)依法予以注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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