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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来了,有意见赶紧提吧
发布日期:2020-12-24 17:04:2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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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市发布公告,就刚刚起草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最新起草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条例》),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 停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今天,我们就广大市民特别关心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道路通行规则方面的规定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登记领证上牌方可上路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条例》第三章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期限、资料等方面作出要求,并鼓励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

  二、须于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规则作出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同时,《条例》也指出,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当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三、驾驶过程禁止这些行为

  第二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七)载客营运;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

  提交途径:

  1、邮寄至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一科(邮政编码:523888)

  2、传真:(0769)22314223

  3、电子邮箱:dgsfj@dg.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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