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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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2 14:52:1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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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港航管理局、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各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

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我市水运行业发展情况,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函〔2016736号)要求,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430日在全市开展2016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管理企业。

二、工作分工

本次核查由市港航管理局和有关交通运输分局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客船、港澳航线船舶和载货量500吨以上的内贸航线船舶(不含个体)进行核查。

(二)各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企业进行初审,负责对水运企业所属载货量500吨及以下内贸航线船舶、个体经营户及其船舶(全部)、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进行核查。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企业的经营行为

核查经营者在2015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是否有被交通主管部门作出违章处罚而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

(二)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的具体要求核查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重点核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配备以及运力规模是否满足规定要求(201431日前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运企业运力规模暂按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2号令的标准进行核查)。其中,与公司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请各企业在核查时提供已配备高级船员登记表(附件1)、身份证、适任证书和劳动合同。

同时核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上船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进行清理。

(三)核查运输船舶的营运资格

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15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核查机关应将有违章及事故的记录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规定进行清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水〔201646号)要求,在2016430日前全面清理委托经营船舶,我局将结合核查工作收回委托经营船舶的营运证,委托经营船舶应转为成立企业经营或者光租给水运企业经营。

(四)核查水路运输辅助企业备案情况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核查辖区内从事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备案情况。对于未备案的企业,交通运输分局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水路运输辅助企业的备案资料应存档并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

(五)核查行业发展情况

重点了解水路运输经营者2015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核查需提供的资料

(一)水运企业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运企业已配备高级船员登记表(附件1;

2.已配备高级船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6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12(附件2;

4.水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5.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现场核查时须检查原件);

6.委托经营船舶登记表(附件4,有委托经营船舶的企业提供);

7.《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DOC证书复印件(危运、客运、跨省海运企业提供)。

(二)企业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复印件;

2.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危险品船、客船、跨省海船提供);

4.国内、港澳船舶营运证原件。

(三)个体经营户及其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6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2(附件2);

2.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6.船舶检验证书簿复印件;

7.国内船舶营运证原件。

(四)国内船舶管理业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6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3(附件2);

2.《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五)水路运输辅助业办理核查的资料

1.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6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1(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核查资料需提供一式两份(船舶核查资料只需一份),核查后由市港航管理局和当地交通运输分局各存一份。各经营人提交的核查报告书和表格要严格按照格式和填写说明进行填写,报告书及所有表格均须打印(个体户允许手写),并将电子版上报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本次核查的文件、表格电子版可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或“东莞市港航管理局文件传送系统”下载。

五、核查程序

(一)水路运输企业及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者在现场核查前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资料。现场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提交至当地交通运输分局进行初审,资料齐全有效的,由交通运输分局核查人员在报告书右侧“备注”栏内签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送至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办理核查。

(二)水路运输辅助业及个体经营户:经营人将核查资料提交给当地交通运输分局办理核查。各有关分局审核资料齐全有效后,在年度核查报告书“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签注“核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核查资料和个体经营户的许可证副本原件送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备案及加盖年审印章。

(三)运输船舶:港澳航线和内贸航线载货量500吨以上船舶(不含个体)由水运企业直接到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办理核查。内贸航线载货量500吨及以下船舶和所有个体经营船舶由经营者到当地交通运输分局办理核查。分局核查合格后,打印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自核查之日至2017430日(且不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并送至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加盖“水运管理专用章”。

六、其他要求

(一)市港航管理局及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要加强领导,积极宣传,认真审核,确保核查资料齐全有效。对核查合格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办理,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和船舶,由核查单位向经营者解释说明,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认真整理核查资料,建档保存,及时更新和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完整、准确。

(二)除进行资料核查外,市港航管理局和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将组成核查小组对各水运企业、船舶管理业进行现场核查,各核查小组应对照有关规定和文件认真开展核查,并填写《2016年水运企业核查记录表》(附件5),由辖区分局跟进企业整改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港航管理局。核查分组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6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三)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要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的核查工作,及时通知到户。核查工作结束后,填写《交通运输分局2016年核查船舶登记表》(附件7)和《2016年未参加及未通过核查营运船舶登记表》(附件8),并在430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送纸质和电子版。

(四)为确保运输船舶的正常经营活动,在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经营人可根据需要向市港航管理局申请发放《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2016430日。

(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要求,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须在2017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须在2018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请自有船舶运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提前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六)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清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和船舶,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销其营运资格,并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

(七)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按时按质完成此项工作。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港航管理局水运科反映。

 

附件:1.水运企业已配备高级船员登记表.xls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6年度核查报告书.doc及其附表.xls

3.水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xls

4.委托经营船舶登记表.xls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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