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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6-02 12:02:1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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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交港函〔2012204号)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于 2016527签订了《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议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现承担的部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给市交通运输局承接,具体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二)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的安全监管。为统一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对港区范围不明确的企业的仅与码头相连且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亦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三)港区内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四)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移交监管对象的重大危险源备案、从业人员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情况以及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目前我市港口内共有11家已投产的、从事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5家在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已投产的企业应于 2016831日前 到市交通运输局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销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安全监管部门密切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加强综合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我市港口已投产的、从事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在建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清单.xls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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