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细则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要求,为整合优化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建设项目等。根据《 东莞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涉及公路工程的联合验收事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2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公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事项。
二、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市政务服务办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办)做好联合验收各环节服务保障工作,并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二)市交通局会同市消防局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联合验收。
(三)有关技术审查单位、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
三、联合验收申请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2.在交工验收时完成了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档案审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完成了建设项目整体档案自检工作并形成自检报告。
3.项目档案已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编制工作。
(二)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
取得消防设计审核许可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方责任主体自验合格。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与联合验收办进行工作对接。联合验收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提前服务,组织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准备工作。
四、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业务申请
1、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2、材料准备完成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通过网上一体化政务平台或实体大厅窗口提交验收申请。
3、市政务服务办通过“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统一受理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验收申请。
4、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清单,待补齐材料后再正式收件。
(二)材料审查
联合验收办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反馈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合格的,出具一次性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改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改正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勘察
1、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市交通局会同市市消防局开展联合验收。3个工作日内,市交通局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市消防局分别进行现场勘察,具体时间通过联合验收办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约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开展有关工作。
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到场配合联合验收工作。
3、交通局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市消防局进行现场勘察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专项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4、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不能出具专项验收结论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由联合验收办统一告知项目建设(代建)单位。
5、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完成整改,市交通局、市消防局进行业务指导。
6、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验。
(四)出具结论
验收合格的公路建设项目,市交通局出具《关于印发XXX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通知》,市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送达联合验收办,由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给项目建设(代建)单位。
(五)档案移交和验收备案
联合验收合格后,一体化政务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城建档案部门进行档案验收和移交,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六)办理时限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整改及复验时间)。
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审批事项的办事规定办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协调服务机制
(一)实行首席代表制,市交通局、市消防局授权审批首席代表进驻实体服务大厅开展具体审批工作,明确职责内容和权限,统一解答疑难问题,在市政务服务办的统筹下,代表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
(二)设置咨询服务窗口,市交通局驻实体服务大厅首席代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总咨询,市消防局驻实体服务大厅首席代表负责本专业验收事项的咨询,按首问负责原则,为项目申办人提供联合验收各专项工作的协调、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三)建立跨部门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联合验收办统筹作用,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协调后无法解决的问题,由市交通局提交联合验收办协调。
(四)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实行点对点服务,加快推进竣工验收。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由联合验收办通报联合验收的协调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
(二)建立效能监督机制,市政务服务办负责跟踪、督办协调事项落实情况,必要时提请市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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