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市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预案适应范围
本预案是东莞市交通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应于发生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1.3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单位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建立以事发地应急机构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区协调配合的应急救援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突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1)组长:局长
(2)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主管相关生产业务的副局长。
(3)领导小组成员:局总工程师、局办公室主任、局安全监督科科长、局综合规划科科长、局基建管理科科长、局运输科技科科长、局人事监察科科长、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局财务审计科科长、市公路管理局局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市港航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站长。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定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规划,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2)决定启动与终止市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东莞海事局、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应急预案实施;
(4)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应急工作小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当安全生产事故由镇区级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镇区级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5)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科室相关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措施、政策;
(2)组织起草、修订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的应急预案;
(3)指导镇区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演习;
(5)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8)负责正常上班时间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接警值班工作,节假日期间的接警值班工作由局值班室负责。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属地为主,是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的等级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下设现场应急指挥、事发处置、应急救援、应急保障、协同处置等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各部门的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应急咨询专家组是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的非常设应急咨询机构。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有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
2.2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协调交通行业各类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具体分级标准见
(2)局运输科技科: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客货公路运输,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局基建管理科: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和事故责任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4)局综合规划科: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5)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应急救援经费的投入。
(6)局人事监察科:负责应急救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按规定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负责维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7)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规范的制定和送审报批工作。
2.3有关局直属单位职责
(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市港航管理局: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参与所辖的地方公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损坏道路的抢修,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所辖公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或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
2.4有关交通行业单位职责
(1)市公路管理局:参与所辖公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损坏道路的抢修,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所管辖公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或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
(2)东莞航道局:参与所辖航道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堵塞航道疏通和维护,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所管辖航道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或参与事故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2.5有关交通企业职责
交通企业: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支持。
2.6协调与配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交通企业除履行好应急预案所赋职责外,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安监、交警、海事、消防、卫生医疗、纪检监察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妥善、高效地处理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与事故报告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局直属各单位、各交通运输分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可发生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预警: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大量的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预警,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局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并报省厅应急办和当地市人民政府
Ⅱ级(严重):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局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和市人民政府。
Ⅲ级(较重):指可能造成损失以及社会影响较小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局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轻微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各有关单位、各交通运输分局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交通行业各有关单位、各交通运输分局和交通系统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准确地向局或当地政府报告本镇区、本部门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根据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
3.3事故报告
(1)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安监、交警、海事和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2)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单位所属地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造成3人以上死亡,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如涉外涉港澳台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污染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至省交通运输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报至市交通运输局。
(4)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报告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根据事故类别和需要,向同级安监、交警、海事和消防等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收集、核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后,负责填写事故快报表(见附图1),按照权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交通部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可能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能力,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启动应急预案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4)跨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二)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交通运输局直属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跨镇区行政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三)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镇(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镇(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响应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四)Ⅳ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以下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根据直属单位应急机构请求,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处置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部署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交通运输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5)局直属单位应急机构负责处置Ⅳ级(一般)类别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该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应急行动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急运输、道路抢修、人员转移等工作。
(1)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主管副局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
(2)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发生事故单位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24小时昼夜值班,及时报告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在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应急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24小时昼夜值班,与事故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收集整理事故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3)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以下部门派人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局安全监督科、局运输科技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或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局安全监督科、市港航管理局、东莞航道局、东莞海事局、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其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参与的部门。
(4)一般(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区交通主管部门参照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交通、公路、航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和性质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迅速报告事故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积极协助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
(3)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如派工作组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4)积极密切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5)指挥协调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对受损公路、河段等交通工程设施的加固、抢修、保畅通等工作;
(6)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7)发布有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
(8)协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4.3应急响应程序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交通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快速做出反应,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请示拟采取的行动,并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事故的监视和控制。
根据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有关交通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当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其他有关部门支援。地方各级交通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交通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事故跨国(境)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事故跨省行政区域的,按照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与有关联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事故跨市(地级市)、县行政区域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与有关联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并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用移动通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采集,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市、区)交通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由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市外侨办、省港澳办、省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具有警示作用的工作服装,防止与过往车辆或救援车辆发生碰撞。
(3)水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等水上救援设备。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检测、鉴定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的后果,为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4.7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应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属地政府负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4.9应急结束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经负责处置的应急机构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当地政府或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决定结束应急行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车辆调度补偿,清理道路,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一般(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协同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积极联系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落实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协助资金落实和赔付工作。
5.3事故责任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1)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调查与处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各级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按规定参与配合,积极协助调查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或文件资料等。
(2)各级交通、公路、航道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在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责任倒查,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
(一) 报告内容
现场应急工作组在配合组织实施应急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抢救有关情况记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调查分析原因与责任,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2)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3)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织情况;
(4)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质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5)事故抢救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结论;
(7)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二)上报程序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告工作。
(2)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完成,在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市安委办及其他有关部门。
(3)Ⅳ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由各镇区交通运输分局和局直属各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交通运输局。
(4)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汇总分析,并形成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报告,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市、镇区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开发、建立和维护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配备应急移动通信车辆,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并监督通信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应急救援设备包括:
(1)基本设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等。
(2)抢险设备:防护救生服装、挖掘机、起重机、海巡船、巡逻快艇等。
(3)运输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4)道路维修和航道疏通设备:装卸车辆、破拆设备、拖轮等。
6.3应急队伍保障
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等交通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
各级交通部门应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不断提高应急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各应急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能力,由负责组建部门每年年初向应急救援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变更要及时向应急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所管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规划和调度。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疏散人员和输送物资。
发生Ⅳ级(一般)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镇区交通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与技术储备保障
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市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
6.6经费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单位)和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交通建设施工的企业,应当设立应急救援基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下级交通部门(单位)及所辖交通企业设立应急救援基金。
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市交通运输局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市交通运输局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对交通行业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镇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做好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习
市交通运输局和直属各部门要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
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本身单位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作书面总结报告。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
8附则
8.1预警管理和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人员工作的变动,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交通运输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在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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