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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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17:00:33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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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港航事务中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道路建设中心,市交投集团、东实集团,各镇街(园区)道路工程建设监管单位、养护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广告灯饰管理中心、市容环卫中心、东莞植物园、市政园林管理中心、市水务局直属各单位、镇街道水务管理部门、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各高速公路管理运营公司、各道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现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农业农村局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9〕6号)一并贯彻落实。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黎浩荣,联系电话:23391392)



附件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执法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动我市空气质量的提升,对我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实施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气污染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是指施工工地(场地、场内)现场实施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材料装卸机械等。

  第三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全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的总体情况,落实编码登记工作,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实施信息化监管,会同各部门在其主管行业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公路事务中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面掌握各主管行业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情况,落实编码登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机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督促各主管行业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实施作业的施工单位及企业进行场地备案及落实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进出场管理,对场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四条(入场前报备)

  1.机械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及企业在用或新增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应当使用“东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系统移动APP”进行机械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机械备案信息进行核对,视情况到现场核查;核对无误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环保登记信息二维码,机械拥有者或使用者应将其粘贴于前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的位置,并在机械机身明显位置上喷涂对应的环保登记号码。

  2.场地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须使用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实施作业的施工单位及企业应当在“东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系统移动APP”中进行场地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场地备案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场地编号和二维码,工地(场地)应当把场地编号二维码粘贴在工地大门明显位置(如五牌一图旁边),并采取耐用材料制作,确保清晰可见。

  备案流程:使用《东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使用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移动APP的登录页面,点击“进出登记”——“注册”——“工程注册”,注册完成并通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对后自动生成一个场地编码。

  3.进出场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地应使用移动APP端的进出登记功能对在本工地(场地)内施工的工程机械进行进出场和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排气烟度限值进行管理并做好台账;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机械不予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管理人或操作人发现有冒可视黑烟的机械应当立即暂停施工作业并对机械进行维修,维修后仍然不达标的作撤场处理。

  第五条(使用中监督抽测)

  1.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区域管控。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机械限值、区域范围和实施时间,开展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气污染联合检查。

  现场检查时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排气污染物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或自由加速林格曼烟度法进行检测,并使用移动APP端的“监管入口-现场检查-机械检查”功能将检查时收集的信息进行记录;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维修整改并通过第三方资质检测机构复检合格方可再次使用。

  2. 全市范围内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存在使用中冒明显可视黑烟的,使用移动APP端“监管入口-现场检查”功能收集每台冒黑烟机械的信息并把冒黑烟机械照片上传系统,进行信息留存并共享,其数据作为年底对各镇街责考时参照评分。

  使用移动APP端“监管入口-现场检查-工程(企业)检查功能”对施工工地或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使用违反《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机械污染物排放检测超标或机械使用中冒黑烟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其信息将被录入系统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要求“将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计入年度企业不良行为。

  第六条(超标后处罚撤场)

  1. 超标处理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不符合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规定的机械,由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被查处的机械需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维修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投入使用;经维修保养后,机械使用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申请进行复检,并将复检报告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2. 处罚撤场

  被查处的机械未能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维修整改并复检或维修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及企业停止使用相关工程机械并撤出施工现场,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进一步予以处罚。

  第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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