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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0 17:33:1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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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826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

出行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供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乘坐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平台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第四条合乘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信息发布、计费结算等功能,能做好合乘出行的服务和管理。

(一)合乘平台应当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信息包括:乘客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出行信息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二)合乘平台应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置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并制定有关进入和退出规则,对于违反合乘义务或相关规定的一方,应当停止向其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注销其注册信息。

(三)合乘平台应建立并落实驾驶员背景核查动态机制。

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四)合乘平台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合乘平台应用软件界面的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设置专门24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平台接到预警要迅速反应处置。

第五条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且年检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三)拥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合乘各方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信息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或通过合乘平台事先发布合乘信息。合乘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

(二)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路桥费等通行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三)合乘次数。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每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其中有跨市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通过合乘平台出行的,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四)合乘平台应当在分摊费用上限内合理设置和准确计算合乘各方分摊的费用,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定价规则和费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对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平台应按照约定禁止合乘出行提供者发布当日有关合乘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规定,对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并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法,依予以查处。

合乘各方应配合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

第八条合乘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防疫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202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93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22-056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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