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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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7-23 17:55:5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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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其它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公路工程企业,是指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监理企业;水运工程企业是指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监理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建设安全、优质的工程。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建立东莞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组织对在我市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其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的项目还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省级评价);具体组织实施5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履约情况的管理;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帐,相关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完成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投标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记录,按规定时间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依据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11231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不定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属于省级交通运输厅负责评定的项目,具体参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项目参见《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1.施工企业按《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1)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如实自评,按建设项目填写《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3)后,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复评。

2.监理企业按《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件2)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如实自评,按建设项目填写《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附件4)后,报送相应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复评。

(二)评价工作

1.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按《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分别对施工企业申报的《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评价表》以及监理企业申报的《东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表》中合同履约情况的分值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2.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

(三)市级综合评价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我市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市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其中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的项目还需将评价审核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当从业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参与评价时,按照合同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分。拟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并将市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东莞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按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即: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70-85分(不含85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70分(不含70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定级,表示信用差。

第十四条 根据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立即降低一级,直至降到不定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六)恶意拖欠材料款,引起供应商上访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资料或结算的;

(八)缺陷责任期内不按合同要求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不定级: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的;

()企业被确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企业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十一)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所施工或监理的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参建单位管理综合评价为差的;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不定级的失信行为时,自市交通运输局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市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不定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评价为不定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市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广东省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1.若其在广东省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或A级,在我省近三年内因工程质量、安全等原因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批评或暂停投标资格的,在我市信用等级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2.若其在全省无综合评价结果,且未参加东莞市信用评价的,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若在我市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且属于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如不参加信用评价,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四)省交通运输厅未公布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前,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评价结果确定;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后,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省、市级信用评价结果低等级确定(省AAA级对应我市A级,B级对应B级,C级对应C级,D级对应不定级)。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原则上有效期限为1年(即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无在建项目且参与当年度信用评价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2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2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自评、复评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每年315前对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审核(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的项目还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省级评价)。

具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时间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施工、监理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上报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时,需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若经举报查实则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以及市交通工程质监机构组织的质量综合检查评比结果均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各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罚机制

第二十八条  根据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对被评定为A级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应当优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抽查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不予参加政府组织本市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4.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或可约定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定级的企业原则上不应通过该年度市公路水运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9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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