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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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行业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试行)(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5-01-05 15:28:43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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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指的信用约束管理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四项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本制度适用于在东莞市内注册或备案的从事港口建设及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第四条载入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将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电话无法联系的;

(二)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不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的;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

(四)终止经营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第五条载入程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第四条,对符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载入事由、载入日期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知市场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法联系的,可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平台将通知内容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通知或公示满15日后,且企业无提出异议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及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异议处理】市场主体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或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存在偏差的,予以纠正。

第七条【移出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恢复其正常记载

(一)企业被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

(二)企业在被载入异常名录期限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

第八条【移出程序】申请恢复其正常记载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移出条件的,作出移出决定并将申请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九条【约束措施】市场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该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发现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做出其相应处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管理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过程产生的档案可以以电子档案或书面档案形式进行归档。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列入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港口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五)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六)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七)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八)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九)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十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有关审批文件的;

(十三)其他违反港口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内累计两次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列入程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情形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主体的概况、违法违规的行为、事实的有关证据、法律依据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载入黑名单决定之前,应当通知市场主体被载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无法联系的,可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平台将通知内容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通知或公示满15日后,且企业无提出异议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作出载入黑名单的决定,及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年。

市场主体对被载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或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黑名单决定存在偏差的,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公布方式和期限】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对外公布,公布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企业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列入事由、载入日期等信息,公布期限不少于1年。企业主体应立即进行改正,直到被列入“黑名单”事由消失为止,便于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示删除】企业主体在整改期满或公示期结束,已整改完毕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申请移出黑名单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载入黑名单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移出条件的,作出移出决定并将申请人移出黑名单。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等。

 

第四章【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十六条【信用分类监管等级划分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等级划分为守信企业监管、警示企业监管、失信企业监管、严重失信企业监管四类,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表示,作为主管部门分级监管依据。

第十七条【等级划分标准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未违反港口行业法规、规定,经营资质情况保持良好,无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无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分为A级;

(二)安全生产达标受到降级处理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次,或者一年内被投诉2次以下查实属企业责任的,分为B级;

(三)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者违反港口行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被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者一年内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或者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查实属企业责任的,分为C级;

(四)发生公司集体走私违法行为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者被撤销(吊销)经营许可的,分为D级。

第十八条【监管措施

    一、A级(守信企业监管)

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一)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三)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B级(警示企业监管)

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抽查和适度加大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C级(失信企业监管)

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一)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D级(严重失信企业监管)

D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一)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取消参加本行业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资格;

(四)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性措施。

    第十九条【公示约束】

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各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等级,公开不良行为信息,便于社会监督。对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A级的,应重点扶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对B级的,应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予以提示;对C级、D级的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五章【退出制度】

第二十条【退出分类】退出制度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主动退出】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不再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携带相关许可证件原件和申请书到原许可单位提出注销申请;对只取得商事登记资格但实际经营资质不符合开业申请的市场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劝其退出港口经营,或要求其选择符合自身经营资质条件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强制退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行业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定程序撤销经营许可或者直接吊销经营许可。

第六章 【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数据库类型】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黑名单”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三个数据库既独立又相互联系。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示】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对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黑名单”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公示。

第七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公示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公示目录,公示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基础信息: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股东)信息、经营场所信息等;

(二)经营许可信息: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单位(监管单位)等;

(三)违法违规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违法事项、处罚日期,处罚单位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黑名单”信息、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更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七条【有效期】本制度自2015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228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J-20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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