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少彬等2人(法人、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其违法工具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予以解除。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该《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4月28日
苏少彬等2人(法人、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其违法工具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予以解除。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该《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