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一、免处罚清单(轻微不罚,共26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对班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440215029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 | 对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440215030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3 | 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政处罚 | 440215032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 3.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4 | 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政处罚 | 440215033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次运输处于空车状态。 3.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440215034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的行政处罚 |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定额的行政处罚 |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承诺的行政处罚 | 440215039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培训范围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1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1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2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2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学时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3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3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练员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4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学车辆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5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5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练场地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6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招生站(点)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7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7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8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8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厂牌型号的行政处罚 | 440215049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9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行政处罚 | 440215050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0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政处罚 | 44021512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1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44021509A00Y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一天内多次配送,仅制作一次运单的。 3.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2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440215160000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3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行政处罚 | 440215108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4 | 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的行政处罚 | 440215161000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证件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5 | 对从事巡游车服务,在车内公开的驾驶员从业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440215161000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实际驾驶人员从业资格信息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6 |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5266000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水路运政 | |||||
二、免处罚清单(首违免罚,共33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 | 44021511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2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 440215119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3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440215115000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44021512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5 | 对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440215200000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6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440215126000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7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440215193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8 | 对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440215193000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9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440215169000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 、第四十二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440215020000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1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政处罚 | 440215200000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2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440215280000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3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行政处罚 | 44021508Y00Y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3.查处后能及时提供相关运单、安全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道路运政 | |||||
14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行政处罚 | 待新增编码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水路运政 | |||||
15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440215368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航道行政 | |||||
16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行政处罚 | 待新增编码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航道行政 | |||||
17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 44021537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航道行政 | |||||
18 | 对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未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 44021509L000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情节轻微,限期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航道行政 | |||||
19 | 对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44021509K00Y |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情节轻微,限期内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航道行政 | |||||
20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44021538300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3.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路政治超 | |||||
2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44021523400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2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44021521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3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44021509H000 |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4 | 对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待新增编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5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440215222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6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44021523200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440315009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8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440315009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29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44021509E000 |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30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 440215219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31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行政处罚 | 44021522700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32 |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440215220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33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待新增编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告知承诺制 | 公路路政 | |||||
注: 1.“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以“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记录”的立案数为准,撤案的除外。 2.裁量标准中的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情形与本事项清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事项清单为准。 3.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知道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签写告知承诺书,并表示不再实施该违法行为,若实施愿意接受法律法规处罚的制度。 | ||||||||||||
三、免强制清单(2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44031500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配合调查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告知承诺制 | ||||||
2 | 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 | 440315005000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 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配合调查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告知承诺制 |
《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市场营商环境,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单位制定了《清单》,将26项轻微违法免处罚事项、33项首次违法免罚事项和2项免强制事项共计61项情形列入《清单》。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法律精神的需要。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制度。
(二)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的需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是建立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规范执法行为与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机统一,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三、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涉及免处罚免强制事项共计61项,共分为三个类型。
(一)轻微不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免罚情形共计26项,主要是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挂放标志牌、运输标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相关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情况;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情形,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首违免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免罚情形共计33项,主要是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情形在一个自然年度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首违免罚。
(三)免强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涉及免强制情形共计2项,两种情形均是能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主动配合调查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