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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3-0005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01-31
名称: 公告送达(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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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1-31  浏览次数:-

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2〕043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01月21日10时36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排镇福地市场旁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桂GA5991大型客车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大型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被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