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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4-0079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10-10
名称: 公告送达(蒋玉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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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蒋玉林)

发布日期:2024-10-11  浏览次数:-



蒋玉林:

  因你跑步横穿公路致使小型普通客车粤ADG4351在国道G107线K2587+560大岭山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损坏路产一案,本单位依法发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通知书号:东交赔字2024057号)。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于2024年6月23日8时10分跑步横穿公路致使小型普通客车粤ADG4351在国道G107线K2587+560大岭山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路路产损坏。此次事故造成路产损坏情况如下:

  1.防撞桶1个;

  2.114mm钢管反光示警桩1根。

  (二)上述事实,由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予以佐证。本机关认为,你损坏路产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路产损失。依《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粤公路函〔2020〕352号)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作出了公路赔(补)偿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处理认定,案件文号为东交赔字2024057号。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编号为第441915420248002756号)认定你(蒋玉林)负主要责任,即应当承担赔(补)偿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元);小型普通客车粤ADG4351司机蒋五亮负次要责任,应当承担赔(补)偿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4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你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