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426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2024年11月12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王爱文、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BDX6636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是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查询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440304000007),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签订有租车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包含司机服务,本趟行程是运输乘客从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731号前往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农贸综合市场,车费按合同约定每月结算。驾驶员叶海钿陈述,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粤BDX6636,其是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租车费用是每日400元(含司机服务),车费按合同结算,行程如上所述。乘客冯仲勋陈述,其是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的员工该趟行程是通过公司专门交通出行联系群联系该车,不清楚车费,公司与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合同,费用由公司支付且不能提供费用凭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BDX6636小型轿车于2024年11月12日10时00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