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志勇: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12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1月05日10时2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吴荣波、林成樟在东莞市茶山镇站前西路段对司机来志勇驾驶的粤AAZ2715小型轿车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得知:司机来志勇在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车费共约为55元,车上搭载有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是从广州市增城区前往东莞火车站。经系统查询,粤AAZ2715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司机来志勇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机关发现来志勇有使用粤AAZ271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