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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5-0009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2-17
名称: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宁分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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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宁分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7  浏览次数:-


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宁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36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14日10时2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军武、梁淦均在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商贸城旁对湘EC4756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于在该处上了1名乘客,目的地为湖南新宁县,车费260元。该车持新宁至深圳省际班车标志牌,起点是新宁汽车西站,讫点是宝安龙华汽车站,中途无停靠站点。在路边上客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宁分公司有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行为,以上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客运标志牌、营业执照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首违免罚适用情形,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59),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