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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5-0014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2-28
名称: 叶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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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8  浏览次数:-


叶钦: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41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2月27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在东莞市水乡大道梅沙红绿灯路口对粤SDP2300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叶钦驾驶粤SDP2300小型轿车通过腾飞出行平台接单,搭乘一名乘客从麻涌万科珠江东岸五期到金域中央水岸风情街。司机手机客户端显示收取费用39.5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粤SDP2300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莞交运管许可441900063175字),驾驶员叶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查询结果截图、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