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12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13日00时0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麻涌镇广深高速深圳出口发现张明驾驶湘LA6211(黄)/闽FP988挂(黄)重型货车,车上载有泥,运费用是1500元,运费是车辆经营人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经系统查询,闽FP988挂(黄)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湘LA6211(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湘LA6211(黄)/闽FP988挂(黄)的实际经营人是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该经营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湘LA6211(黄)重型货车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且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