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熙然: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56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12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伟伦、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BDK9273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是深圳市佳长和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孟熙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孟熙然在东潮出行平台接单运载乘客豆美钊从新瑞第一幼儿园(西门)南侧去京港优贝口腔门诊部,乘客付款记录显示“东潮出行-经济型/接单”。发现当事人孟熙然使用粤BDK9273小型轿车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