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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5-0034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5-30
名称: 尹正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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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正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


尹正通: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7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4月17日10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余树华、苏伟斌在东莞市东坑镇科技路平谦工业区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对驾驶员尹正通驾驶的粤SDK9519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经对司机尹正通和乘客李明瑛询问,当时车上载有1名乘客,是从潇湘刘厨(东莞东坑索享酒店XHotl店)上车的,到东莞虎门镇佰康口腔门诊部(北栅分店),驾驶员是携华特惠快车平台注册的快车司机,是通过高德地图平台接单联系到该乘客的,费用通过高德出行平台进行结算。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平台显示收取费用是53.24元,乘客平台显示支付费用是84.46元。驾驶员尹正通现场能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能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尹正通有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道路运输证照片、驾驶员驾驶证照片、驾驶员身份证照片、乘客身份证照片、订单信息照片、车费账单详情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一年内被第二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