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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5-0070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8-29
名称: 罗耀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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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耀珍:《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9  浏览次数:-


罗耀珍: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6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5月06日2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刘期霖、范芳亮在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东实旗晖花园路段对粤SA06562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查询东莞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平台,该车服务驾驶员罗耀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SA06562小型轿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罗耀珍驾驶粤SA06562在T3车主APP上接单运载乘客李珺从新世纪时尚豪园(东北门)去东莞顺成酒店,乘客微信支付车费9.74元,服务驾驶员从平台收入7.96元车费。T3车主APP与T3出行APP是同一开发者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同一网约车平台派单,发现罗耀珍使用粤SA06562小型轿车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