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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6-0098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6-05-15
名称: 鱼台国旭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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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国旭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5  浏览次数:-


鱼台国旭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0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鲁H97A52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10月14日22时01分在东莞市万江街道G107 2号点非现场监测点(地址:环城西路与G107共线段(莞穗立交前))涉嫌进行超限行驶。其车货总重量为67.878吨,超限18.878吨,超限率38.53%,以上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非现场检测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版)》,你(单位)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限率在30%-50%以下的,违法程度为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