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2021年05月31日)
吕泽庆等6人(法人、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该决定书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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