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公 告(2021年04月12日)
发布日期:2021-04-12 17:49:3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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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博豪物流有限公司等5人(法人、其他组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已对其物品(证件)依法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保存物品(证件)依法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并发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该决定书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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