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3-10-30 16: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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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政策原文链接:http://jtj.dg.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4096514.html



  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一)现时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做法。根据原《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2000年东府令第31号,2012年废止)和《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第72号,2017年废止),我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实行公开竞投、有偿使用的政策,使用期限为10年,5年更换一次车辆。《东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东府办〔2017〕102号)规定,经营权每期5年。市国资委《关于明确一类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计算时间的函》(东国资函〔2009〕92号)对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期限的时间计算问题作了明确,“出租小汽车的十年经营权时间以每辆车的两次营运证核发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即以每辆车新投放时营运证核发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五周年经营时间及该车五年期满更换新车时营运证核发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五周年经营时间,累计十年为止”。

  (二)行业市场发展变化。受网约车冲击和新冠疫情影响,近年来巡游出租车行业收益下降,退车退租现象突出,我市巡游出租车企业经营积极性普遍不高,车辆更新、投放进度几近停滞。截至2023年6月30日,现有巡游出租车指标3858个,正常营运(审验有效)车辆1049辆,指标闲置率73%。受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影响,巡游出租汽车实际运营里程较以往大幅减少。根据日常监测,2015年我市巡游出租车单车日均运营里程为435.6公里,单车日均营收为770.37元;2022年巡游出租车单车日均运营里程为294.19公里,单车日均营收为444.27元,分别下降32.44%和42.33%。原5年运行总里程相当于现在7.4年运行总里程。

  面对巡游车行业新形势新变化,旧的经营权管理政策难以适应,带来了管理混乱、竞争力不高、服务水平低下等问题。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出租汽车“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必要对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再次作出规范和管理。

  二、预期效果和影响

  (一)当前经营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期限混乱,管理难度大。受承租人减少以及“报停”、指标分散投放等影响,以前以“营运证核发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五周年经营时间”的计算方式,造成同一企业同一许可文件下车辆经营权期限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极不利于管理、统计以及下来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二是企业普遍存在等政策、要政策现象,投放新车积极性、主动性不足,造成市场上运营巡游出租车数量少,巡游车数量与网约车比例差异明显,市民乘车不便。三是目前闲置的巡游出租车指标普遍“停运”或者逾期投放超过180天,考虑疫情等客观因素一直未对闲置指标明确处理意见。四是纯电动化推进缓慢,竞争力不足,纯电动车辆比例仅为33.7%。同时,由于油价、气价持续上涨,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明显高于网约车,形成经营效益不高、竞争力不足、承租意愿不高的恶性循环。

  (二)新政策的预期效果。一是解决当前经营权管理存在的期限混乱问题,理顺因“报停”、指标分散投放等因素造成的同一企业同一许可文件下车辆经营权期限不一致的问题,一批车辆统一一个经营期限,便于管理。二是促进巡游车辆加快投放,明确对闲置运力指标处置意见,对期限内未投放的运力指标按规定予以收回,盘活闲置巡游车运力指标,加速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化进程。三是调整经营权期限适应行业新发展形势。根据监测数据,按总里程相同折算,原5年运行总里程相当于现在7.4年运行总里程。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情况、企业经营成本和行业形象,《通知》将经营权期限合理调整为7年以适应行业新发展形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7年。为适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新情况,在车辆运营里程明显下降的实际情况下,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驾驶员承租成本,调整新投放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7年,车型明确为纯电动汽车。同时考虑公平公正以及行业稳定,通知施行前投放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批准可将期限延长至7年。

  (二)调整经营期限的计算方式,取消按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日期为起始日期的计算方式,将经营期限明确写入许可文件,明确同一批次车辆同一经营期限。

  (三)取消5年强制更新车辆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车辆更新周期,以适应7年经营期。

  (四)明确存量的闲置指标处置方式。为盘活行业闲置经营权指标,激发企业经营活力,要求企业限期投放,并对逾期未提交投放申请或者批准后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营运的,依法收回相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四、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 年第 16号);

  (三)《广东省出租汽车“十四五”发展规划》;

  (四)《东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东府办〔2017〕102号;

  (五)《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公共交通纯电动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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