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道路工程建设监管单位及建设单位,市城建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道路建设中心,市交控集团、东实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工程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4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2〕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0号),结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公路工程和城市路桥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包括业主委托的竣(交)工检测机构及在建项目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等从业单位行为进行评价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反映动态变化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2.指导、监督全市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市从业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市管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或施工合同额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根据每期评价实际另行明确)的镇街(园区)监管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
(2)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镇街(园区)交通工程可自愿申请参评。申请条件为:当期评价周期每个季度已接受镇街(园区)监管部门一次或以上监督检查及人员履约检查,并在当期评价周期开始前一个月以上自愿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评估后判定是否纳入评价范畴。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镇街(园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对镇街(园区)监管并纳入参评范围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含自愿参评单位)进行管理,每个季度对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从业单位人员履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文书,作为信用评价的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2.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上报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后,再行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3.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本辖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主要职责为:
做好纳入评价范围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如有涉及影响信用评价的行为,相关采信依据应及时上报至项目监管部门,协助做好参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按固定周期(具体根据评价实际另行明确)对从业单位开展一次信用评价。
(二)从业单位在符合市级信用综合评价范围的项目从业过程中,若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单位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 从业单位良好信誉行为指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信用评价评定标准中的良好信誉行为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良好行为加分,由从业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按信用评价评定标准给予加分。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指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认定依据,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质监机构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按规定录入信用系统并公示。
第七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审查(批)文件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属地监管部门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以上采信依据以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不良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不良行为的评价周期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不良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依据上述采信依据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从业单位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属地监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从业单位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5。
第十一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从业单位评分(X)要求为:
(一)AA级:
信用评分X≥95分。
信用评价:信用好。
(二)A级:
信用评分85≤X<95分。
信用评价:信用较好。
(三)B级:
信用评分75≤X<85分。
信用评价:信用一般。
(四)C级:
信用评分60≤X<75分或存在直接定为C级的不良行为的。
信用评价:信用较差。
(五)D级:
信用评分X<60分或存在直接定为D级的。
信用评价:信用差。
第十二条 根据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对被评定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实行激励机制,实施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B级从业单位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抽查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从业单位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从业单位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限制参加政府组织本市交通工程领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
4.其它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为便于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主要登记从业单位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基本信息,用以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并按标准确定信用等级。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内部长期保留。
初次进莞、且在莞未有在建交通工程业绩的从业单位,经办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后,直接按广东省公路、城市路桥相关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确定(同时具有广东省公路、城市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按较低等级确定)。未有广东省公路、城市路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年度信用等级的,其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与评价周期保持一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从下一评价周期起,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最近3年内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四条 实行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与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符合。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整理认定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良好行为的文书、文件,形成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记录,并定期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市智慧交通建设工程系统”等平台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从业单位未提出申诉,则当期信用分值于公示期结束后即时生效。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可及时关注“东莞市智慧交通建设工程系统”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行为信用信息的具体公布期限,由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前述期限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交通工程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
市交通运输局将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对信用管理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一)“东莞市智慧交通建设工程系统”记录和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发出的不良行为扣分文书;
(三)其他由市交通运输局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方面的处理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陈述申辩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陈述申辩期限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经一次性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三)对市交通运输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的同一事项,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再次提出陈述申辩的。
反复申诉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作出终止处理的回复。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0日。原《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交〔2021〕223号)废止。
附件:1.东莞市交通工程设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xlsx
4.东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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