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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14 17:16:3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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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将《裁量标准》解读如下:

  一、《裁量标准》修订的背景

  (一)现行的《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于2025年5月1日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由于该标准的部分情节已无法满足现今的执法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增强裁量标准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二)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依据该法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部分的裁量标准失去上位法支撑,为避免重大法律适用风险,应对原《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删除大气污染防治部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

  (三)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后,原《裁量标准》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部分所引用的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序号和内容与新条例无法相对应,为避免重大法律适用风险,应对原《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删除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部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

  二、修订《裁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修订《裁量标准》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函〔2026〕721号)。

  三、《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裁量标准》继续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裁量标准》继续保留城市道路路政、广告标牌设施、停车信息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违法程度、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

  城市道路路政的裁量标准共33项,1-21项是关于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33项是关于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设定主要考虑其是否在限期内改正,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和危害后果,能够以具体量化的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均使用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不适用具体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一般结合改正情况和危害程度作为裁量情节。

  广告标牌设施部分的裁量标准共1项,主要以户外广告牌设施的拆除情况和设置位置对公路安全的影响程度作为裁量情节。

  停车信息管理部分的裁量标准共2项,主要以未提交上传的数据数量和查处次数作为量化指标设定裁量情节。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修订《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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