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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3-0014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2-11-29
名称: 《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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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链接:《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市场营商环境,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单位制定了《清单》,将26项轻微违法免处罚事项、33项首次违法免罚事项和2项免强制事项共计61项情形列入《清单》。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法律精神的需要。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制度。

  (二)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的需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是建立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规范执法行为与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机统一,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三、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涉及免处罚免强制事项共计61项,共分为三个类型。

  (一)轻微不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免罚情形共计26项,主要是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挂放标志牌、运输标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相关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情况;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情形,当场或承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首违免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免罚情形共计33项,主要是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违法行为满足适用情形在一个自然年度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首违免罚。

  (三)免强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涉及免强制情形共计2项,两种情形均是能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主动配合调查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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