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切实提升我市公路水运项目施工技术水平,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
二、征集范围
东莞及周边城市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咨询机构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实务工作的专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类别
根据不同专业工作性质,将论证专家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安全管理类别;
(二)工程技术类别:
1.道路与桥梁工程
本专业对应的危大工程范围: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包括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滑坡处理和填、挖方路基工程;基础工程;大型临时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如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等)。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包括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基础工程;大型临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
2.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专业对应的危大工程范围: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包括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基础工程;大型临时工程;疏浚、吹填工程;码头工程;防波堤及护岸工程;船闸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其他(如爆破工程,打桩船、铺排船、半浅驳等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潜水作业工程,水下焊接、切割工程,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水下构件出运及安装工程,毗邻燃气、石油、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的水上施工工程等)。
3.建筑设计(仅限于岩土工程、地质勘察专业)
本专业对应的危大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包括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滑坡处理和填、挖方路基工程;基础工程;隧道工程。
(2)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包括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基础工程。
专家应根据个人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申报类别,其中工程技术类只能申报不超过2个专业,超过2个申报无效。
四、资格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五)应征专家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注册道路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注册职业资格者优先。
五、征集流程
(一)个人申报。符合专家资格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与申报选项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扫描件及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提交工作单位审核,申报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工作业绩、技术能力等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申报材料可通过以下方式报送:
1.电子邮件:dgjtjzjz@dg.gov.cn。
2.邮寄至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金龙路16号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邮编:523125,请在信封上注明“申报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来信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三)资料复核。我局组织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四)培训考核。对经复核满足要求的人员进行有关进行危大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标准、规范等的教育培训,培训后进行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东莞及周边城市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专家可免于考核。
(五)入库备案。对通过考核的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附件:1.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docx
2.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docx
3.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docx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1
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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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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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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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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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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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时间 |
| 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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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时间 |
| 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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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 从事专业时间 |
| 从事专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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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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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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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及专业领域 | 安全管理类:¨ 工程技术类:道路与桥梁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建筑设计)岩土工程、地质勘察¨ |
工作实践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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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
主要工程业绩、科研成果、评审活动等 | 序号 | 时间 | 业绩/成果/活动等 | 本人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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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上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在履行公路水运行业危大工程论证专家职责上认真负责、科学公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单位/组织推荐意见 | 联系人: 单位/行业协会(盖 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考核结果与备案意见 | 一、经培训考核,同意¨ 不同意¨ 该专家入库备案 二、符合免考条件,直接备案入库 |
序号 | 类别 | 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危大工程 | 超过一定规模需专家论证评审的危大工程 |
一 | 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度3m以下,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度虽然5m以下,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 | 滑坡处理和填、挖方路基工程 | 1.滑坡处理。 2.边坡高度20m以上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的路堤、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20m以上、岩质挖方边坡高度30m以上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 1.中型及以上滑坡处理。(具体分类见JTG C20-2011表7.2.3) 2.边坡高度20m以上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且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路堤、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土质挖方边坡20m以上、岩质挖方边坡高度30m以上且处于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
三 | 基础工程 | 1.桩基础。 2.挡土墙基础。 3.沉井等深水基础。 | 1.受地形限制需采取人工挖孔桩时,开挖深度15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平均高度6m及以上且面积1200m2及以上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工程。 3.水深20m及以上的各类深水基础工程。 |
四 | 大型临时工程 | 1.围堰工程。 2.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3.支架高度5m及以上;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4.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 5.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挂篮。 7.便桥、临时码头。 8.水上作业平台。 | 1.水深10m及以上的围堰工程。 2.高度40m及以上的墩柱、高度100m及以上的索塔的滑模、爬模、翻模工程。 3.支架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4.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5.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6.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7.分段架体搭设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8.猫道、移动模架。 9.栈桥、码头、平台。 |
五 | 桥梁工程 | 1.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2.打桩船作业。 3.半浅驳等施工船作业。 4.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6.顶进工程。 7.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铁路、管线施工。 | 1.长度40m及以上的梁的制造与运输、拼装与吊装。 2.跨度150m及以上的钢管拱安装施工。 3.高度40m及以上的墩柱、高度于100m及以上的索塔等的施工。 4.跨径超过200m或最大块重超过250t的悬浇、悬拼施工工程。 5.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6.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7.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8.转体、顶推、箱涵顶进施工。 9.斜拉桥、悬索桥塔、索施工工程及悬索桥的锚定施工工程。 10.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的跨线桥梁工程。 |
六 | 隧道工程 | 1.不良地质隧道。 2.特殊地质隧道。 3.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 4.Ⅳ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大跨度隧道。 5.小净距洞段。 6.瓦斯洞段。 7.水下隧道。 8.隧道穿越既有线、重要管线和建(筑)筑物的。 9.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桩基托换、冷冻法、帷幕注浆等工法施工的。 | 1.隧道穿越溶岩发育区、富水区、高风险断层、沙层、采空层、岩爆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V级围岩连续长度占隧道总体长度10%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100m;VI级围岩的隧道工程。 2.软岩地区的高地应力区、膨胀岩、黄土、冻土等地段。 3.埋深小于1倍跨度的浅埋地段;可能产生坍塌或滑坡的偏压地段;隧道上部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段;隧道下穿水库或河沟地段。 4.Ⅳ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在18m及以上的特大跨度隧道。 5.连拱隧道:中夹岩柱小于1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大于100m的偏压棚洞。 6.瓦斯洞段。 7.水下隧道。 8.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桩基托换、冷冻法、帷幕注浆等工法施工的。 9.竖井、斜井、通风井等辅助坑道施工。 |
七 | 起重吊装工程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运架、拆卸。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台及以上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同一吊物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吊重量在300KN及以上、搭设总高度在200m及以上、搭设基础高程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运架、拆卸工程。 |
八 | 拆除、爆破工程 | 1.桥梁、隧道拆除工程。 2.爆破工程。 | 1.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2.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3.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分级详见GB6722-2014表1)、水下爆破工程。 4.火工品临时储存库达到临界量。 5.桥梁换索、换墩等工程。 6.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
九 | 其他 | 1.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2.其他有必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 1.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其他有必要开展专家论证的工程。 |
附件3
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
序号 | 类别 | 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危大工程 | 超过一定规模需专家论证评审的危大工程 |
一 | 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度3m米以下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度虽然在5m以下,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 | 基础工程 | 1.桩基础。 2.挡土墙基础。 3.沉井等深水基础。 | 1.开挖深度15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打入桩桩长超过50m,钻孔桩桩长超过100,桩径大于3.5m的桩基础工程。 3.平均高度6m及以上且面积不小于1200m2及以上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工程。 4.水深20m及以上的各类深水基础工程。 5.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
三 | 大型临时工程 | 1.围堰工程。 2.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3.支架高度5m及以上;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4.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 5.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便桥、临时码头。 7.水上作业平台。 8.陆上机械设备上船进行施工。 | 1.水深10m及以上的围堰工程。 2.支架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4.5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6.分段架体搭设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 | 疏浚、吹填工程 | 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岸坡开挖工程。 2.围堰吹填及吹填造陆工程。 | 1.开挖深度20m及以上的岸坡开挖工程。 2.围堰高度超过5m的吹填工程。 3.内河疏浚与吹填工程大于或等于100万㎥,沿海疏浚与吹填工程大于或等于500万㎥的远海疏浚与吹填作业。 |
五 | 码头工程 | 1.无掩护条件水上作业工程。 2.预制预应力构件工程。 3.水下基床爆破夯实。 4.水上、水下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5.钢引桥安装工程。 6.码头拆除工程。 | 1.水上、水下5000KN及以上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 2.跨径30m及以上钢引桥安装工程。 |
六 | 防波堤及护岸工程 | 1.内河深水超过2m的作业工程。 2.水深超过10m且海况恶劣的抛石工程。 3.爆破挤淤工程。 | 1.水深超过20m且海况恶劣的抛石工程。 |
七 | 船闸工程 | 1.总水头5m及以上闸阀门安装工程。 | 1.总水头20m及以上大型闸阀门安装工程。 |
八 | 起重吊装工程 | 1.无掩护水域吊装工程。 2.陆上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3.水上吊装1000KN及以上的吊装工程。 4.水上吊装跨距30m及以上,且重量500KN及以上的吊装工程。 5.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6.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运架、拆卸。 |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台及以上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起吊同一吊物的起重吊装工程。 2.水上吊装5000KN及以上的吊装工程。 3.水上吊装跨距50m及以上,且重量500KN及以上的吊装工程。 4.水上结构高度30m以上吊装作业工程。 5.起吊重量300KN及以上,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搭设基础高程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运架、拆卸工程。 6.临水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 |
九 | 其他 | 1.爆破工程。 2.打桩船、铺排船、半浅驳等施工船作业。 3.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4.潜水作业工程。 5.水下焊接、切割工程。 6.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 7.水下构件出运及安装工程。 8.毗邻燃气、石油、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的水上施工工程。 9.其他有必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 1.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2.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下水下作业。 3.水深30m以上潜水作业。 4.无掩护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出运与安装作业。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6.其他有必要民展专家论证的工程。 |